
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外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例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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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摩托车用前组合灯


2021-04-16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3年12月4日获得名称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4625.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5月12日,请求人向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提出江门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展厅里展示的一款摩托车的前组合灯涉嫌侵权,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
经审理,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认为:(1)被请求人经营场所内的摩托车成品展厅中确有展出涉案摩托车,涉案摩托车上安装有被控侵权产品前组合灯,展厅中所有被展出的摩托车,其目的在于向客户作出可以出售或者订购摩托车产品的意思表示;(2)请求人专利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被控侵权产品也为摩托车用前组合灯,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被控侵权产品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左灯)以及摩托车用前组合灯(右灯)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21年8月16日,江门市蓬江区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确认被请求人侵犯了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ZL201330154625.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