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瓶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案例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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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

瓶子


2021-04-16

请求人郑洪涛于2018年9月11日获得名称为“瓶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181565.3。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1年5月,请求人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2021年5月7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
请求人认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被请求人广州市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该洗发乳瓶侵犯了请求人的本案专利权,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认定被控侵权产品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侵犯本案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对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的外观设计是否与本案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鉴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书面审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接收他人委托,OEM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系晚于本案专利申请日的“洗发水瓶(莫思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能对抗本案专利。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本案专利设计构成相近似,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21年7月30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生产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的行为侵犯名称为“瓶子”(专利号为ZL201830181565.3)外观设计专利权;责令其停止生产750ML莫思黎品牌植萃丝滑柔顺洗发乳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