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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复侵犯同一专利权行政处罚案

案例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看原文
知识产权类别
专利
专利名称
玻璃瓶(远大滴水)
专利号
案例发布时间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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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人冯敏(专利权人)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42259.5。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19年7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了请求人请求处理广州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430342259.5名称为:“玻璃瓶(远大滴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2019年9月11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利用《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免除及自认等规定,结合其他现有设计进行抗辩。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综合裁量,认定被请求人抗辩证据不充分,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并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穗云知法字〔2019〕18号)。被请求人不服处理决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粤73行初11号〕,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后经投诉,广州某公司仍在继续制造销售侵犯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并要求该公司将涉案产品保存在现场,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对委托本案当事人生产上述侵权产品的另一公司作出了处罚。